结婚后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之一,指男方在结婚前给女方的礼金。虽然民法典中没有对彩礼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呢?

首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其次,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其中,“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

但是,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在处理彩礼退还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彩礼退还问题,涉及到婚姻自由与财产权的平衡。一方面,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应该被财产权所限制。另一方面,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男方给付彩礼也是出于对女方的尊重和关爱。因此,在处理彩礼退还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彩礼习俗的规范和引导,避免出现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