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的劳务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男方和女方在2010年相识并开始恋爱,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儿子。

起初,他们的婚姻关系还算不错,但是从2018年开始,他们之间出现了矛盾,并于2018年7月分居至今。从2018年11月开始,儿子与女方一起生活。

男方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后来撤回了起诉。然后在2020年又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2020年10月,男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女方认为,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此外,婚后,女方负责照顾孩子和家务,而男方除了上班外,几乎不关心家庭事务。另外,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男方母亲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总计16万元。

在离婚时,是否可以根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来进行补偿呢?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主张离婚并要求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然而,由于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导致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执行。

那么,是否有新的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义务,那么在离婚时,他/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另一方则应该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那么就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会大大激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使得家务劳动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操作性。这一制度的实施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于全职太太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离婚是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在本案中,男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尽管女方不同意离婚,但这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法院支持了男方的离婚请求。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陈述意见,综合考虑了本案的情况,法院决定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进行了分割。至于男方主张的

共同债务,因女方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女方要求的补偿款,因女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女方合法的权益,故现女方要求男方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女方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男方与女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