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和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首先,约定优先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即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就要遵循“谁购买归谁所有”原则,即同居期间的共同行为所得财产如共同经营收益、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继承财产、生产经营收益、自有房产等个人所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是其个人财产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如购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中,购买凭证是最直接的证明方式,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家具购买发票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通过银行转账购买的财产。证人证言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但是一定要和书证结合起来。

二、除此之外,还有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和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是指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是在具体分割财产时,要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抚养义务;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总之,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和分割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达到和谐解决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