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几次可以强制离婚?

离婚纠纷在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但并不意味着婚姻真的很好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该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该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情况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也应该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判离”的条件,法官一般会判不离。因为对于法官来说,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判决不准予离婚是比较安全的。而且,过了六个月的“禁诉期”,当事人还可以再次起诉,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没有太大的损失。

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取决于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否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例如,如果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能调解和好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否则,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离婚,一般要在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大多数离婚案件,因第二次起诉本身就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实务中法院对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