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已婚男性给女主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根据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的案例来看,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老公和女主播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追回打赏款的诉讼请求。
一、法院判决
在(2020)川0114民初1049号案件中,配偶起诉直播平台及女主播,法院认为:1、男方搭赏女主播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对价,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2、男方打赏行为满足了其自身的精神需求,属于男方日常个人生活需要。因此虽然男方打赏行为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但不能因此被认定为无效。3、男方与女主播之间虽然有言语上的暧昧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表面两人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2020)浙01民终398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打赏行为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男方与女主播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男方在接受女主播的服务后,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主张男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女主播取得打赏款基于其本身的直播服务,没有义务去探究打赏款是不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观点
综合以上法院的裁判观点,得出如下结论:
直播打赏行为到底是赠与合同关系还是消费合同关系,在这一点上各地法院的观点有所不同。
赠与合同和消费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合同相对方支付对价?在大多数情况下,笔者倾向于消费说,因为直播虽然免费的也能看,但是打赏后可以获得和主播更好的互动、打赏榜单的排名、特定画面效果及音效等精神层面的愉悦和满足,因此女主播实际上支付了对价。况且,男方在打赏之前,对女主播提供增值服务有合理的预期,否则男方不会打赏。
如果原告方无法证明男方与女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么法院无法认定打赏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男方打赏的财物虽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满足了男方的生活需要,因此男方有权处分。尤其在法院认定为消费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女主播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男方打赏超越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限,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女主播无须返还。
但是,并非所有的直播打赏款都无法追回,有些案件中,男方与女主播建立私人联系后,绕开直播平台向女主播赠与大量财物,可能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关系,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判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