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它涉及到婚姻的人身专属性以及婚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由于其特殊性,婚内协议必须符合一般合同的要求。

婚内协议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在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的效力应该被否定。

举个例子,如果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所以它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只能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处分。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将与父母或孩子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会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权力处分这些财产,这将导致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根据规定,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在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不生效的。

因此,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应当避免出现“离婚”两个字,比如可以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双方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一方出轨的话,在离婚时应当净身出户等表述。

此外,婚内财产协议应避免将夫妻婚内财产与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关联,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或者免除一方的抚养义务等。

如果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属其中一方,而债务全部归属另一方,那么就有可能借助财产协议逃避债务的嫌疑,这可能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