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诉讼就一定会判决离吗?

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一方曾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后,这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我们的检索结果,截止到2023年7月11日,我们找到了189个相关案例。其中,河南省有52个案例,山东省有35个案例。从河南省的案例来看,如果不满足《民法典》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并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概率是很大的。

然而,总会有一些特殊情况。

从山东省和辽宁省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并且夫妻双方没有子女,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事实,并且判决离婚的几率较大。

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到底是以六个月为期限还是一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至少要等到法院作出处理之日起的六个月后。这是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规定。而《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则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规定,如果原告不满一年就提起离婚诉讼,可能会因为不满足该条款的规定而被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满足《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即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然而,如果不满足该条款的规定,或者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因此,在考虑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