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诉离婚?深圳地区法院诉讼离婚流程怎么进行、费用详细介绍(2023年最新版)

解决离婚纠纷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大多数离婚的人,更多选择的是协议离婚,即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给双方颁发离婚证,详细流程请见:

2023年深圳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就离婚或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久拖不肯离、孩子抚养权有分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面详细介绍怎么起诉离婚?深圳地区法院诉讼离婚流程怎么进行、费用和注意事项

一、确定管辖法院,即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被告户籍地在青海,也就是住所地在青海,但是被告长期在深圳工作,有深圳市龙岗区的有效居住信息(起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就在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就可以向深圳市龙岗区的法院起诉了。

只有少数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可以管辖,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二、准备诉讼离婚的起诉状。

离婚诉讼的起诉状相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来说往往简单一些,一般就是三个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抚养权归谁,付多少钱一个月的抚养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双方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深圳市房产,起诉状里面不需要详细写要求分割多少钱,只提出分割要求就行,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的。

三、离婚诉讼中的授权委托

打官司毕竟是很复杂的事情,大部分人会选择委托律师代理,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也有些人会选择亲戚当自己的代理人,这叫公民委托。

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委托亲戚当代理人的,一定要在“近亲属”范围内选择(也就是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而且除了授权委托书之外,还要出具户口本、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以证明你们之间是近亲属关系,否则深圳的法院将不会允许亲戚参加开庭。

四、关于不公开审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因此深圳地区的法院基本都是不公开审理,也就是不允许旁听,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不需要当事人特别申请。因此,如果你希望家人也能参加庭审,一定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五、起诉离婚如何收集提交证据。

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是证据比较零碎,种类多,而且很多证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证据。但是,法院审理案件立足于证据,所以要高度重视。比如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要准备自己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照顾孩子生活的照片/视频、房产证、证人证言、父母愿意帮忙一起照顾孩子的承诺书等。

六、关于诉讼离婚中的调解

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各个环节。在起诉离婚立案的时候,深圳法院有为期一个月的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了解双方的意愿,做思想工作,如果有调解意愿的,双方可以到法院签署调解笔录,法院出具调解书。

在离婚诉讼阶段,法官也会在庭审过程中开展调解工作,根据笔者的经验,这一阶段的调解成功率是最高的,因为法院有审判权,而且站在公立第三方的角度,可以促使双方放弃不现实的想法,从而达成调解。

在离婚诉讼后阶段,比如二审、执行阶段,也是可以调解的。调解方案虽然不是原本最理想的,但是双方都能接受,愿意作出让步,为处理离婚后抚养孩子等现实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名优秀的婚姻家事律师,也应当熟练掌握调解的艺术和技巧,把握好和解时机,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七、深圳离婚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时间跨度差别很大。有的案件双方能很快和解,一个月之内就能结案,比协议离婚还快。有些案件双方分歧很大,除了离婚诉讼一审二审,还可能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异议等程序,两三年都不一定能办结。

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己方又没有过硬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需要隔一年后再次起诉,法院一般才会判决离婚。按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来估算,大约需要一年至两年来解决离婚问题。

八、深圳起诉离婚法院开庭流程介绍

以一审开庭流程为例,流程大致是:法官宣读开庭纪律并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等、原告起诉请求有无变更、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调查(法官询问双方各种问题)、法庭辩论(双方互相发问、陈述意见等)、休庭。开庭后可能要继续补充一些法庭上没查清的事实证据,等待法院出一审判决。

九、划重点

1、调解贯穿离婚诉讼始终,在很多情况下,调解结案是不错的选择,因此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

2、诉讼离婚通常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如果你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处理,可能比一个人独自应对要好很多。

3、不论是否离婚、如何离婚,都尽量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大战可能两败俱伤,殃及无辜,可能不是最佳选择,要学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宝安离婚登记处在哪里?怎么预约?

宝安离婚登记处也就是婚姻登记处,需要提前在网上预约。

从2019年10月10日起,深圳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全城通办”,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区的民政局都可以受理深圳户籍居民的婚姻登记申请。比如你的户口在罗湖区,原本你只能去罗湖区民政局办证,但是现在只要你预约到号,可以去深圳市任何一个区的婚姻登记处办证。

预约步骤是: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210.76.66.108/hyyy/或进入“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子菜单栏民政业务栏目下的“婚姻登记预约”,刷脸认证后,输入双方的身份信息,选择好办证地点和日期,出现预约成功的提示就可以了。

202161日起,广东省开始试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宝安区民政局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基础保障,已于5月30日完成10台高拍仪一体化智能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切实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引导,及时更新、编印《婚姻登记办事指南》便民手册3万份,在婚姻登记处免费发放,提前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各项准备工作。

宝安区离婚登记处在哪里?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4区龙井二路99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六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约网址:http://210.76.66.108/hyyy/;

服务电话:27751404、12349。

2023年深圳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深圳的外来人口特别多,很多人在深圳工作了十几年,户口却一直在老家,当面临离婚问题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办理协议离婚还要回老家才行!经常有人咨询,深圳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今天深圳李涛律师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部分 协议离婚

一、政策介绍

从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深圳也属于“跨省通办”范围。

“跨省通办”的政策是,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办理条件

离婚双方中至少一方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深圳的有效居住证。

举例:男方是新疆户籍,在深圳没有居住证;女方是湖南户籍,在深圳市罗湖区有居住证。那么两人除了可以回湖南或新疆办理外,还可以到深圳市内任何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注意事项:

1、需要提前网上核查一下自己的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已经失效或者注销,赶紧去补办。

核查方法:“i深圳”app、“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等。

例如,进入“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后,找到“居住证状态查询”子菜单,刷脸实名认证后,就可以查到自己居住证的办理信息和有效期。

2、对办事流程有疑问的,可以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三、需要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有效的深圳居住证等;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面或者电子版,婚姻登记处现场有打印机,要到登记处现场签字才有效)

4、双方登记照,可以到现场拍照。

四、办事流程

1、预约

方法一: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在顶部搜索框输入“婚姻”,结果中有“离婚登记预约”,刷脸认证后,选择业务——内地居民间离婚登记预约,填写自己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信息,对方的户籍信息等,选择预约时间、办证地点,提交后,预约就成功了。

方法二:微信搜索“深圳民政”公众号,选择“婚姻登记预约”,填写信息,选择预约时间和地点后,预约成功。

2、第一次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会出具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生效。

3、第二次到婚姻登记处

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自领证之日正式解除。

第二部分 调解离婚/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对离婚条件僵持不下,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在深圳有有效的居住信息(起诉前连续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那么深圳的法院就可以受理了。

总结:

双方都是异地户籍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具有深圳有效的居住信息,就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珍惜和维系。如果彼此相爱,就应该互相理解和珍惜,这样婚姻才能更好地维持下去。如果感情不存在,离婚可能是给对方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胜诉案例】离婚纠纷案,深圳李涛律师代理原告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成功调解结案

原告女方和男方因为财产、工作等原因发生激烈争吵后,分居多年,但男方一直不同意离婚。深圳李涛律师代理本案后,开展了大量的诉讼准备和调解工作,第一次起诉时男方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挽回夫妻感情。但是,男方此后并未付出任何实际行动。

此后女方第二次起诉,男方仍然表示不愿意离婚,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帮助下,男方终于认识到女方的坚决态度,最终本案成功达成调解,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双方就孩子抚养和离婚后探视等问题达成比较完美的解决方案。

【胜诉案例】离婚纠纷案,深圳李涛律师代理女方成功维权,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男方婚外与他人同居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案件,男方劣迹斑斑,婚外出轨多名女性,盗刷女方银行卡,赌博欠债。原告女方结婚后,偶然一次看到男方手机未接电话,才逐渐了解到真实情况。女方立即联系律师代理起诉离婚。

深圳李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调查收集到男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一些关键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在原告方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仍然坚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肯离婚。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证据,认定被告婚外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及承担共同债务10.5万元。女方在律师的帮助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本案获得完美的结果。

【胜诉案例】离婚纠纷案,深圳李涛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法院准予离婚并判决抚养权归原告

原告男方与女方分居多年,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女方有间歇性精神病史,原告长期生活在精神痛苦中。

深圳李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展了大量的证据准备和调解工作,向法院详细阐述女方不利抚养的因素及离婚原因。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财产分割方面按照男方意愿,将婚内购买的房产判归女方所有。

【胜诉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深圳李涛律师代理被告公司高管成功和解结案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后,仍然在经济上有往来,其中涉及到一套被告在原单位任职高管期间分到的一套福利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待日后房产具备办证条件后,男方将该房产转给女方。此后,因为经济纠纷、房产开发等原因,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归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等。

深圳李涛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深入细致工作,向法院提出原告证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该房产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协议是转让而非赠与法律关系等观点,大部分被法院采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重审,历时接近两年,原告被迫放弃了原来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法院按照双方的意愿将房产的使用权判归双方的女儿,本案获得完美的代理结果。

深圳李涛律师:离婚协议该怎么谈判?满满实战干货

今天讲的不是离婚协议怎么写,而是该怎么谈,这是不少人困惑的问题,我总结几点经验:

1、离婚是很严肃的事情,你一定要深思熟虑后才提出。但是,很多人把离婚谈成了过家家,对方(往往是男方)一直敷衍,一拖就是几年,而且离婚条件经常变。

对策1:如果你真的下决心了结这段无法忍受的婚姻,那么一定要有时间安排,不能任由对方一拖再拖,谈判要有时间底线,超期谈不成就果断起诉。

对策2: 你可以约对方在咖啡厅等场合正式谈,而不是在家中谈,必要时可以请家人参加。仪式感经常都是很重要的,如果一个律师穿着裤衩拖鞋大谈怎么办你的案件,你会是什么感受?

2、妥善安排好孩子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但是也没有你想得那么可怕。

离婚后孩子跟谁生活,在哪里读书,平时谁照顾,另一方怎么个探视法……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有些家庭解决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住的地方不远,有老人帮忙;有的家庭比较麻烦,单亲妈妈要看孩子还要上班…..

不管怎么说,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尽量不要伤害到孩子。认真讨论这件事,实在不行在法官和律师的帮助下,找到一条双方能接受的方案。

很多人认为离婚对孩子不好,这件事也不是那么绝对,关键看父母怎么处理。离婚离得伤痕累累,充满对方的怨气,那样很容易伤到孩子。如果双方能放下恩怨,处理好离婚后和孩子的关系并不难。

3、离婚谈判和商业谈判有一些相似也有不同。

相似的是谈判就是利益交换,你要有筹码。比如你最看重孩子抚养权,那可以在财产方面做一些让步。

不同的是离婚谈判并非你死我活,针锋相对。我办的很多案件都调解成功了,为什么?因为即使离婚了,你们还是孩子的父母,这就是最大的利益共同点。财产你要or我要,只要以后保证能留给孩子,其实都一样!

最后,离婚是迫不得已的选择,花点时间认真经营好自己的婚姻,比什么都强!

深圳李涛律师: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什么区别?这篇文章终于说清楚了

经常有人把监护权和抚养权当成一回事,以为离婚后如果抚养权给对方,我就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了。这是完全错误的。

简单来说:监护权是法定的权利,跟抚养权在哪一方没有关系,属于亲权的一种,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抚养权是离婚后跟孩子一起居住,亲自照顾孩子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也即: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仍然要继续承担对孩子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只是孩子平时主要跟着抚养权一方生活。

即使你没有获得抚养权,也可以继续行使监护权,探视权等,孩子仍然是你的孩子,关键看双方怎么处理离婚后孩子照顾和抚养的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见到:1、离婚时争抚养权头破血流,争到后没几年自己养不了又还给对方;2、离婚后甚至离婚前把孩子藏匿起来,不给对方看望,经常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3、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经常因为大人的原因发生变化。

如果你是孩子,你觉得这样的父母合格吗?

【胜诉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深圳李涛律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向被告深圳某自动化公司采购定制型机器设备一批,因为是被告研制的机器,被告一直提供维修服务,但双方因为设备改进和保修等事项发生分歧,在机器设备交付三四年之后,原告以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几乎全部货款。

深圳李涛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抓住原告反复多次购买的行为表明其认可产品质量、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原告认可的等几个庭审焦点问题,向法院阐明我方有利观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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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7301号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沁,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志贤,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自动化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深圳某自动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沁、干志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总计人民币269221.7元及利息(以26922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5098.3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被告采购穿胶壳和穿热缩管两种机器设备,货款总计人民币289000元。其中,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3日及2018年4月2日签订两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以人民币73000元/台的价格向被告采购3台定制全自动端子机设备(即穿胶壳机器),被告需按照《合同》第2条的要求向原告交付货物。期间,原告又口头以3万元/台的价格向被告采购穿套管端子机(即穿热缩管机器),并约定机器设备的产量不得低于600/小时。后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26日向原告运送共计3台穿套管端子机,其中一台系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的改装机。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已就上述6台机器设备向被告支付了共计人民币269221.7元的货款,但被告供应的6台端子机却始终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不仅产量、不良率均达不到要求,合同约定的部分功能也无法实现。期间虽经被告已多次进行调试、修改,甚至将上述机器设备退回被告处维修、改进,但均未能解决前述问题。目前,上述6台机器设备均已无法正常使用,闲置在原告仓库。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涉案全部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全部货款于法无据。理由如下:(一)双方对检验期间有明确约定,原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1.原告在每台机器的《销售出货单》上均签字确认,《销售出货单》备注中约定:“l、收到货物后请清点货物,如有问题请在3天内向我公司提出,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2.双方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40天内完成设备并通知乙方验收,验收后甲方需将设备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收到设备调试好后试运行一周,设备各项指标都能达到要求后,乙方3天内支付60%货款,60天内付清20%余款”。事实上,由于本案所涉机器均为定制机器,被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希望自己提供的机器能够切切实实帮助原告进行生产,因此多次提示原告验收确定机器能满足要求后再付清余款。原告在被告把机器运至指定地点前、签收《销售出货单》时、收到设备试运行一周这三个时点均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并且在支付完第一台穿胶壳机器的货款后又向被告订购了两台穿胶壳机器并付清全款。原告的实际行动证明,机器根本不存在起诉状上所说的质量问题。(二)原告在使用机器长达两三年之后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扩大了被告的经济损失。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对标的物应及时检验,如有异议应在合理问内提出,立法目的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买受人能及时提出异议,那么出卖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不论在时间上还是效率上都较为可行,无论对于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本案机器均为定制型,在原告订购时技术尚属领先,但是事隔两三年之后,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技术更先进、价格更低廉的替代机器,此时原告才提出解约退款,机器所使用的零部件已被市场淘汰,无法用在新机器上,被告将承受惨重的经济损失,极其不公平!(三)机器不存在足以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质量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原告购买该机器用于加工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从原告订购第一台机器开始,被告就尽心尽力调试好机器,并就技术标准问题与原告反复磋商,机器完全可以达到正常加工生产的目的,原告一直使用机器生产到2019年12月。后来因为原告以市面上现时的设备更先进为由要求被告参照市面的新型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由于设备结构相差太大改造成本过高,而且设备均能正常生产所以被告拒绝了这个无理的要求,原告以此为由拒付三台热缩管的剩余货款,因款未能按时结清被告暂停了对设备的售后服务,因而发生纠纷。尽管机器的技术已属落后,但是稍加调试仍可正常使用,并非原告所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被告多次、事先、主动向原告提示风险,不存在违约的故意。由于原告找被告定制机器时,市面上还没有此类机器,被告需要自主开发。尽管2018年2月被告交付第一台穿胶壳机器时,机器已经能基本满足原告的要求,但是相应技术标准仍需要双方继续协商确定(这也是双方没有签订后面5台机器合同的原因)。只有以第一台穿胶壳机器为蓝本确定的技术标准,被告才有把握能够继续生产同样的机器。为防范交易风险,而且对原告负责,被告多次主动向原告提出先不要继续定制后面的机器,把第一台穿胶壳机器完全试到满足原告要求之后,再继续订购后面的机器(具体见被告证据2,2018年3月24日、2018年4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原告完全不理会被告的建议,一再催促被告交付后面的机器,以满足原告生产加工的需求。二、原告应支付剩余货款43897元,而非25098.3元。原告购买的3台穿胶壳机器已付清货款,但购买的3台穿热缩管机器应付货款人民币76513元(含税),只支付了人民币32616元,还有人民币43897元未付,原告应付给被告。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采购定制全自动端子机(穿胶壳端子机)一台,价格为73000元(未税含运费,含税另加13个点);2.合同签订后原告需支付20%定金即14600元,被告在收到定金后40天内完成设备并通知原告验收,验收后被告需将设备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收到设备调试好后试运行1周后,设备各项指标均能达到要求后,原告3天内支付60%货款即43800元,余款20%即14600元60天内付清;3.定制要求包括自动检测端子有无、线材有无、穿胶壳到位无、自动停机功能等,设备故障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产品不良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如达不到指标要求将全额退款。合同上有双方盖章。

2018年2月5日,被告将上述定制全自动端子机(穿胶壳端子机)一台送货至原告指定地点。2018年7月11日、同年9月4日,被告分别再次将一台定制全自动端子机(穿胶壳端子机)送货至原告处,价格均为73000元/台。双方确认上述三台穿胶壳端子机是相同产品。2018年12月25日,被告将一台穿套管端子机送货至原告处,价格为30000元。2019年3月26日,被告将两台穿套管端子机送货至原告处,其中一台穿套管端子机价格为30000元,另一台改装的穿套管端子机价格为10000元。上述5份销售出货单上均有原告工作人员签收,出货单上的备注均载明“收到货物后请清点货物,如有问题请在3天内向我公司提出,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

2019年4月14日,原告将上述3台穿套管端子机退货给被告。2019年5月17日,原告将一台穿胶壳端子机退货给被告。被告主张出现退货单是因为2019年5月份市场上出现了性能更好的同类设备,原告要求被告参照新的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但是因为设备结构的局限,被告无法达到原告的改造要求,所以被告改造完以后,原告又派人验收完并把机器拉回去。双方确认涉案的6台端子机现均在原告处。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分别向被告转账30000元、58520元(备注机器款)、50000元(备注机器款)、20000元(备注机器款)、20000元(备注机器款)、50000元(备注货款)、18285.7元、32616元(备注机器款)、1900元(微信转账),共计281321.7元,其中备注机器款或货款的系原告公司账户向被告公司账户的转账,共计231136元,其他为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共计50185.7元。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中涉案6台端子机的款项为269221.7元,被告主张上述款项中的251616元是涉案款项,剩余是其他机器设备款或设备的配件款。原告提交一份统计表,主张原告应付涉案6台端子机货款289000元以及其他货物货款14546元,原告已付涉案6台端子机货款269221.7元以及其他货物货款12100元,未付涉案6台端子机的货款25098.3元以及其他货物的未付款项2446元。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应付货款中没有包含税金,2018年6月的2个模具费700元未付不合理,不认可2018年4月2日送货的机器各有3000元余款,应该是先把原来的货款付清。被告还提交2019年4月29日、同年5月5日的销售出库单,主张因试机量比较大,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工费,分别为646元、419元。原告对上述销售出库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2019年5月5日的销售出库单与本案无关。

原告及被告提交且经对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原告员工彭某与被告员工谢某之间的)显示,1.2018年3月24日,谢某向彭某发送消息称,“彭总,关于后面四台机我是有点顾虑的,第一台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处理完,现在仓促的批量做几台是有很大风险的,四台同时做资金需要20万左右,在定金2成的情况下我们也是周转不过来的,因为我现在还有两台机的资金没有回来,主要是我觉得时间太仓促资金投入也大,一旦出现问题对我来说后果是不可控的”。2.2018年3月26日,彭某给谢某发送信息称,“谢总,这台机器的导管(料带管)要先搞定,我这边好正常安排人员磨合生产,试机,才好看看有没有还要改进的地方,便于后面4台机械的经验和改进。谢谢。”3.2018年4月2日,谢某称,“要不这样吧,款先缓一下再说,现在这台那些要改的先改好,速度要提上去先提,改不了的地方协商一下看怎么处理,后面的几台先放一放先把之前的这台处理完再说,一单归一单嘛,然后再以现在的这台为标准做后面的几天,不然到时候几台做出来最后还辩称我欠你们的款,那我就得破产了”。4.2018年6月29日,谢某称,“今天给你们那边那台改了一些配件,一会发过去”“穿胶壳这估计要改回原来那台的结构,所以改了一些配件看能不能稳定一些”。5.2018年7月29日,谢某称,“这几天真做不出了,就算是每天24小时的做也交不出了啊,我觉得现在外面市场上也有这款机了,要不你们考虑一下直接买吧,我这边亏就亏吧,这几台机我也是太累了,一直都没怎么休息过,穿热缩管那个市场上没有我这边就接着做,我就想快点把你们这边的事搞完然后再整理一下我这边”,彭某回复称,“谢总,你把这台穿胶壳的5号前搞完吧,”“穿热缩管的要8月多少号能搞完呢咱们定个时间。”6.2018年8月3日,彭某发送合同(即原告提交的第二份合同,显示时间为2018年4月2日)给谢某要求盖公章回传,谢某回复有些地方要修改。该份合同上有原告盖章,被告未盖章确认。被告主张未盖章是因为被告不认可合同第二条定制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支付0%的定金等,被告在微信中把修改后的合同(被告未盖章)发给原告,原告也没有盖章回传。7.2018年11月21日,谢某给彭某发消息称,“怎么说呢,有时候有别订单也不能不用,说实话,我做的客户都是现金的,赚点回来全都填到你们这边了,你让我其他停了只做你这边,我真得饿死啊。”“之前的几台设备,你们觉什么时候能验收我就等什么时候,你们觉得不满意的我能改都改好,这台我也有在做,但我真没办法说全停下来只做这台,你也要理解一下”,彭某回复“理解,赶一下时间吧辛苦了。”8.2019年1月9日,彭某给谢某发信息称,“谢总你那两台穿热缩管设备的配件那些都安排下去了吧,这个时间要抓紧了,这个千万不能拖这个时间了啊,那到时候这个时间不能完成的话,到时候我要扣钱的啊,这个真不能开玩笑了。”“咱们是谈好了3月10号之前必须要交的哦。一天减500元。”谢某回复称,“谈好的款都能准时到说肯定能赶出来给你,要不然再急我也没办法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9.2019年3月25日,彭某称,“谢总,年前你可是答应3月10号前全部交付给我2台机器,现在25号了,这样的时间跟结果会增加很多成本的……”,谢某回复,“那还不如免费送给你了,今年过完年以来做别人的加起来都不到三天,相当于一个多月就装这两台机,要全部按原来那台做早就送过去了,既然你们提出要改善的我也尽能力去改善好嘛,这两台一共4万做一个多月,实话说材料成本都不止4万,不算人工加工这些了……”,彭某回复,“?总,站在客户的角度是要设备的质量和交付时间的,所以你要安排好时间才行。”10.2019年4月1日,彭某称,“谢总,送过来的机器还是不行呢,有打端子打不上的,把线材直接打断的,打好端子后不放线的被勾住了,跟前面送过来的机器一样小毛病比较多,不够稳定,你得安排时间驻厂几天时间看看3台自动穿胶壳机器和3台自动穿热缩管的机器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解决掉,优化好。现在是时间等不起呀,从第一台自动穿胶壳机器签订合同时间2017年11月了3日,交机器过来大概是2018年3月,到现在都没法正常生产呀,所以要驻厂几天便于改进设计方案跟结构,再辛苦一下。”11.2019年4月23日,彭某问谢某,“谢总,看了视频后有没有总结一下跟你做的机器,哪些方面你要改进而让设备生产稳定,降低故障率跟不良率。”谢某回复,“结构不一样的,现在穿胶壳是没有问题的吧”“也不能对着人家的抄,这边知识产权的事还没完呢”“还有两地方要改,一是改小导管,二是改小管夹子,现在的不良率在千分之五左右,再改一下千分之一到三之间应该可以”,彭某回复“想办法控制在万分之5以内”,谢某回复“这个恐怕不行。因为还会有外部因素”,彭某回复“先努力吧谢谢”。12.2019年4月25日,彭某问“谢总,设备今天试机什么情况呢谢谢”,谢某回复“在打,明天再打个半天看还有没有问题”,彭某问“改进后到现在有没有出现问题呢”,谢某称“晚上打了一些,暂时还没有”“这个有时候也很奇怪的,有时打一卷线什么问题都没有,换一下线就会很不顺,线也看不出什么区别”,彭某回复“多观察多分析一下呢谢谢”“想办法控制不良率谢谢”,谢某回复“已经很稳定了,这样还接受不了就诊没办法了”。13.2019年5月12日,谢某称“这个东西难点太多,我都不太敢作,很多东西理论上没有问题,细想后实施在图纸和实物上就有很多不好实现的地方。我现在最大的难处一是专利罚款的事,第二就是你们这边的几台机器了,我一年也出几十台机器,售后问题超过三次基本没有,你们这边我搞了少说也十几次,赚不赚钱还另说,投入真的太大了,今年以来光你们这边售后问题就搞了我一万多块钱,一分钱都收入没有的情况,还没算时间和人工成本,现在我这边的三台热缩管的在我这边打了那么多了,基本一二千个都没有不良的了,如果到时候还是用不了的话我们还是协商一个处理办法,其实每次做完第一台的时候我就强调要验收好,确定能用再生产后面的,因为第一台就算不能用退回来也不会伤筋动骨,东西配件还新的,我还能用得上,现在真是搞得我进退两难。”14.2019年5月16日,谢某称“粗略算了一下,改一台害的丢一万多块钱下去,第一台设计失误我认了,赔多少钱都会搞到好,后面两台是第一台做出来用过后才做的,这就不能把责任全推给我了,你们多少也要分担一点的。”彭某回复“老谢,第一台机器送过来试机就一直有沟通哪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公司温工经常有跟你沟通,小问题不断,让你做配件都反反复复做了N多次,时间也在做配件,调试中浪费到现在,昨天你亲自试机也看到了浪费的材料太多心疼呀,设备合同里约定的设备故障率万分之3,不良品千分之3根本达不到,2017年11月13日签合同到现在浪费的时间太长了设备都不能正常使用,所以谢总这些问题还是要你来解决才行的。价格的问题73000元1台是大家约定的,现在市场上同类型设备才不到5万元,这也没什么因为大家都是做实事的都有契约精神。谢总这样吧你抓紧时间改设计方案吧5月底前能全部改好3台设备我奖励5000元人民币,如果6月15日前改不好我就全部退机。”谢某回复“第一台不认可让我做后面2台这真是坑我啊,其实你说要第二台的时候我就说过,第一台不能用退回来我是能承受得起的,然后你还是一直催着做后面2台,当时后面2台我迟迟不动工也是有跟你沟通过这个问题的,你也一再确定是按第一台做的。”“第一台达不到合同标准怎么处理我都是认的,你们提出什么要求我也从来不会说什么,自己做得不对亏再多也得去做,这个是没办法的,反正我就尽能力去做吧………”15.2019年8月29日,谢某称“未税一共70846,加8个点含税一共76513,发票总金额按这个开就可以了吧”,彭某回复“对的”,并发语言称这是算上八个点,然后这个总的金额也对的。16.2019年11月15日,谢某称,“我也要生存啊,你们有什么想改进什么坏了我有时间都是第一时间处理的,有问题我也从来不拖拉,但是这东西不能一天一个样的,有点不顺就让我改让我过去调,往里贴多少钱我真不说什么,但我这边也要交货的啊,不用一天催几轮的吧,总说机器停在那用不了,机器在我这边也生产过不少的。其实都是一些位置没调好的问题。”17.2019年11月18日,彭某称“谢总,你这样拖时间我只能退机器给你哟,你自己知道从开始交机器试机到现在一直问题没有彻底解决,1、稳定性太差(打1天就出问题),2、产量达不到要求,3、设备故障矿率太大(达不到合同要求),4、产品良品率太低(达不到合同要求),你每次说可以切线,你也切了很多线,但实际情况你自己也清楚良品率太低,切出来太多不良品导致成本上涨,这样设备有什么意义……我希望你能认真对待我们,这周六截止(11月23日)前把设备改进好到合同要求我们才能签设备验收合格手续。如达不到要求就退回设备给贵公司,贵公司退回款项给我们,希望大家都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问题,法律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18.2019年12月11日,谢某称“不搞了,你们一时一个说法,我真没法搞也没能力搞了,从第一台做出来的时候已经明确谈好了以第一台实际参数作为标准才做后面的,然后做完后又一再反复的说这些,我不明白你们想怎么玩。再说要真像你们说的百份之几十的不良这机器我砸了,能处理我都处理过了,要起诉也罢,不结款也行,我无能为力了”。

关于涉案机器设备的技术标准,2017年的合同中双方对第一台穿胶壳端子机有约定定制要求,对于其他五台机器设备,原告主张第二、三台穿胶壳端子机标准与第一台一样,后面三台穿套管端子机的标准参照第一个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故障率和产品不良率;被告则主张是第二、三台穿胶壳端子机标准是以第一台实际运行中能达到的标准为标准,这个在原告有盖章的合同中有反映,三台穿套管端子机没有书面约定,只有口头约定。在原告提交的2018年《合同》第一条送货与付款方式中载明“设备验收是否合格以乙方第一台设备标准出具验收报告为准”。原告确认其所主张的涉案机器质量问题具体是指,稳定性差、产量达不到要求、设备故障率大、良品率低、缺少合同第2条第5项中的自动检测功能。

以上事实,有《合同》、销售出库单、退货单、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对账单等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三台穿胶壳端子机、三台穿套管端子机(以下简称涉案机器),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主张涉案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2017年《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完成设备并通知原告验收,验收后被告将设备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在收到设备调试好后试运行一周后,设备各项指标都能达到要求后,原告3天内支付60%货款。第一台穿胶壳端子机于2018年2月5日送货,货款已付清,虽然原告未出具验收报告,但其付清全部货款的行为应视为认可设备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虽然双方并未对第二、三台机器达成书面协议,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第一台机器送货之后的三至四个月才送第二、三台机器的交易模式可以认定,在原告收到第一台机器确认符合其要求后,被告再行生产第二、三台机器,故被告所主张的第二、三台的机器是以第一台机器实际运行的标准为技术标准,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确认其主张的三台穿胶壳端子机的质量问题都一样,故本院认定第二、三台穿胶壳端子机也符合双方关于质量的要求。同样,对于穿套管端子机,双方的交易模式亦是被告先行送第一台机器,在三个月之后再送另外两台机器,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此前的交易模式,本院亦对被告主张的第二、三台的机器是以第一台机器实际运行的标准作为技术标准予以采信。现原告确认其所主张的三台穿套管端子机的质量问题都一样,即第二、三台穿套管端子机符合第一台穿套管端子机实际运行的标准,故本院认定,第二、三台穿套管端子机符合双方质量要求,该两台机器如确有存在问题,相关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至于第一台穿套管端子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在送货之后,双方确实存在多次调试的过程,但机器仍不符合原告要求,故针对该台穿套管端子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解除其他机器的合同关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在起诉前未正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关系,故被告收到起诉材料之日(2020年7月9日),视为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之日,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第一台穿套管端子机(即2018年12月25日送货的)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9日解除。

关于货款。因《合同》及销售出库单中的价款均为未含税价格,而被告实际向原告开具了部分货款的增值税发票,故原告应按双方约定的税率标准承担增值税税金。从原告提交的统计表以及被告提交的销售出库单可以看出,除涉案的6台机器外,双方还有其他款项来往。虽然本案诉讼仅针对涉案6台机器,但为计算原告尚欠货款金额,本案对双方的其他款项一并予以核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经核算,原告还应付被告44856元(其中含税43897元,不含税959元)。原告的付款并未明确系针对哪一款项,但考虑到双方对于涉案机器以外的其他款项不存在争议,从解决双方纠纷的角度出发,认定已付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没有争议的款项。因此,对于涉案六台端子机的货款,原告还应支付被告44437元(其中含税43897元、不含税540元)。不含税的540元系针对第二、三台穿胶壳端子机,含税的43897元系针对三台穿套管端子机,三台穿套管端子机被告已开具相应发票,并按8%税率计算,故第一台穿套管端子机的含税价格应为32400元。如前所述,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第一台穿套管端子机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因此,原告无需再支付该台机器的款项324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的款项,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深圳某自动化公司之间关于2018年12月25日送货的穿套管端子机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9日解除;

二、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深圳某自动化公司上述穿套管端子机的货款324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7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负担1972元,被告深圳某自动化公司负担1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琴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宝  英

书记员: 黄文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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