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怎样才不算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后买房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您想让婚后购买的房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需要和配偶事先进行书面约定。

现实生活十分复杂,下面这个案例中,男方将他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变卖后婚后购买另一套房产,证据比较清晰,因此被法院认定为仍然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男方和女方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他们在第二年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然而,由于双方经常吵架,感情破裂,他们决定离婚。然而,他们对婚后购买的A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男方认为A房屋是他在婚前出售房屋后用售价购买的(全款支付),并且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因此属于婚前财产,不应该进行分割。女方则认为A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因此他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A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如何转换,它仍然保持婚前财产的性质。男方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买卖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定A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的转化物,并且双方并没有对该房屋做出特殊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A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驳回女方关于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A房屋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婚前个人财产;(二)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离婚常常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和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对于婚后购房的财产纠纷,如果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约定的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归属,那么根据财产的本质进行划分。在本案中,男方用婚前个人房屋的售价款购买了房屋,这只是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化,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律师:

婚后男方的拆迁房,女方有份吗?

甲男在婚前花费了3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然后与乙女结婚,两人共同生活了5年,但没有生育子女。在这期间,政府依法征收并拆迁了这套房屋,甲乙夫妻获得了100万元的补偿款,并在《征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现在乙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这1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他们发生了分歧。

关于这笔拆迁款的归属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100万元是甲乙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而且政府在补偿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偿的,所以这笔款项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是甲男婚前的个人财产,而这100万元是对房产的形态转化,所以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100万元的补偿款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因此,这两部分应该区别对待,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我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应该具体分析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本案中房屋的性质,它是非经营性用房,所以不包含第三项的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部分款项有增值,但它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进行的补偿,它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和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在本案中,房产是甲男婚前的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只是形态上的变化,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所以它应该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宗旨,婚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共同享有财产。如果将拆迁补偿款全部归属于一方,将违背婚姻法的宗旨,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应该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应该被认定为甲男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部分,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乙女有权要求分割这1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是合法的?

一旦夫妻离婚,就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为了逃避财产分割,很多人在离婚前会悄悄转移自己所掌握的一些财产。

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实际上,在没有离婚前,转移财产完全属于夫妻一方的正常行为,也无法用法律去判断。

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除了日常生活所需不需要通知外,对于重大财产,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有些情况下,甚至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比如夫妻共同房屋、汽车的买卖等。否则,另一方拥有相应的撤销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理,应当进行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可以请求法院查明财产的去向,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考虑分割。

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起诉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线索,并申请法院出面调查后继续分割。

实际上,除了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当事人通过增设一些虚假的债务来变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老公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购房的情况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一个需要具体讨论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产,并在结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上,这可以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产,并在结婚后没有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上,那么这个房产显然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买房产,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然由该方以个人财产还贷,并且房屋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这个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买房产,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且房屋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这个房产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需要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对于一些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才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不是所有这样的房产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使是婚后才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仍然可以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在购房阶段,以个人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婚前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且在银行贷款;

婚后房产登记在首付方的名下;

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房贷。

综上所述,婚前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是婚后才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仍然可以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在购房前应该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协议,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婚内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它涉及到婚姻的人身专属性以及婚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由于其特殊性,婚内协议必须符合一般合同的要求。

婚内协议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在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的效力应该被否定。

举个例子,如果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所以它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只能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处分。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将与父母或孩子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会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权力处分这些财产,这将导致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根据规定,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在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不生效的。

因此,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应当避免出现“离婚”两个字,比如可以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双方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一方出轨的话,在离婚时应当净身出户等表述。

此外,婚内财产协议应避免将夫妻婚内财产与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关联,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或者免除一方的抚养义务等。

如果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属其中一方,而债务全部归属另一方,那么就有可能借助财产协议逃避债务的嫌疑,这可能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

夫妻共同贷款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处理?

在离婚分割有贷款的房产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如果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并共同还贷,那么无论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如果房屋存在银行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会判归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于涉及到银行按揭贷款的问题,法院通常会判决将房屋产权归属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并要求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出现在已缴纳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但尚未全部偿还贷款的阶段,那么在分割按揭财产时,需要考虑首付款、已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以及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取得,那么法院应该准许;二是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会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是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商业按揭贷款购房需要经历缴纳首付款、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步骤,所以在业主还未偿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因为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即存在抵押权。如果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原则是,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以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老婆以前的房子拆迁后离婚,男方能分吗?

昨天有人咨询:我老婆婚前有套老破小,婚内房子被拆迁了,离婚的时候男方可以分得一部分吗?

拆迁房的离婚分割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不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案。总体来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得详细的建议):

1、如果拆迁房原本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拆迁方案只是提供了补偿款,那么这种情况下,补偿款的形式只是从房屋转换为现金,因此分得的补偿款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拆迁房原本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拆迁方案是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来实现的,且没有升值或补差价,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且置换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差价部分进行了补足,那么虽然安置房仍然属于拆迁房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使原本的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该对该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4、如果拆迁补偿除了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外,还按照拆迁房中居住的使用人口标准给付了安置费或增加了安置房产面积,那么该部分增加的安置费或安置房面积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如果夫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拆迁房进行了扩建或添附,那么拆迁补偿也应该包括上述扩建或添附的部分。在离婚时,对于扩建或添附部分对价给付的补偿费或补偿面积,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拆迁房的离婚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以确保公平合理。因此,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定要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得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离婚后再分财产或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离婚时必然对财产进行分割。尽管如此,现实生活是很复杂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双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不同的原因,离婚后财产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

协议离婚只是形式审查,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反悔,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如果一方认为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总之,离婚后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买的房子写媳妇名字,如果离婚怎么办?

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结婚时间长短、出资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婚后加名并不是简单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复杂的人身属性。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方无偿允许女方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女方表示接受。

从形式上看,男方和女方之间就是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男方对女方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女方作为妻子与男方长期稳定的生活。因此,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将房产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这与《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之处。

《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因此,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们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

因此,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方式来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为适宜,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当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时,妻子就享有了房屋一半的产权。否则,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是由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组成的,其中包含了“物”和“人”两个因素。当男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房,就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两个层面的因素。

首先,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因此,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其次,优惠价是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并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男方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女方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女方“人”的因素。因此,该安置房并不完全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由于拆迁安置房是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二是对人的安置,形式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综上所述,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包含了“物”和“人”两个因素,男方和女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该安置房的价值由拆迁补偿款和安置优惠价两部分组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