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共有物分割纠纷,深圳李涛律师代理原告上诉成功,二审发回重审

本案是合伙买房引发的纠纷,原告胡某投资买房,以远房亲戚的名义代持,没有签署代持协议。原告维权起诉,但由于证据不足,被告坚称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等原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原告慕名找到深圳李涛律师代理二审。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包括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房产交易单据、资金流水等,在整理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二审经过几次开庭后,法院终于认可了原告系合伙买房的事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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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0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原审第三人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胡某某在二审中提交了手机载体,其中:

1.江某(手机号134××××4966)于2016年1月23日向胡某某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南山房子开支明细:(1)胡舅2015年12月10日转入建行95万元,用92万元首付款+2500元评估费。剩27500元。(2)胡舅2015年12月28日转入招商银行12万元。用8万元中介费+2000元担保费,剩38000元。(3)大哥于2016年1月5日转入招商银行15万元。用145311.75元国土局+10元房产证复印。剩4678.25元。(4)江某于2016年1月10日转出24000元。短期利息+36600元罚息=60600元,总三次收到款是:1220000元-1210421.75元已用=9578.25元”,胡某某回复“呵呵!这么详细,也告诉你姐夫好吗?”

2.2016年2月5日,胡某某向江某(手机号134××××4966)发送手机信息内容“小江,我要还星海名城二期这套房的房贷,因名字是你,所以要你还,你看打一个你以上这套房贷还款的卡号,包括详细银行地址,因为我在昆明,既跨地区又跨行转账,所以银行地址必须详细地写清楚,谢谢!”江某回复“建设银行:62×××50江某。海岸城支行”

3.胡某某主张2016年7月11日陈某通过手机短信向胡某某发送“鸿润六月份你入22000元,减9000元利息,减六月份1000元房补,减星海2500元房租,减原租房押金800元和七月份我交的租金800元,你余下进3000元。你每月出7070元本息,减去余下3000元,最后余额欠4070元。请在十号之前打过来,由我交还星海本息。注:这边房租从七月份开始租退由你自定,之前的八百押金归你,以后的房补也不用了,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4.胡某某主张2019年8月1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发送了《购房协议书》,有胡某某和陈某的签名,陈某称“合同签了,房子你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其他的事情不要强行处理,我有我的人生自由权,恕我不能一一回复”,胡某某回复“好的”。

陈某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对胡某某提供手机载体的上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胡某某在二审中提供了手机载体,且陈某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上述短信或微信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三方当事人的上述聊天内容,结合涉案房产一直由胡某某出租管理,足以认定本案三方当事人系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现胡某某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具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一审没有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也没有认定三方当事人的份额,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0.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张  秀  萍

审判员: 聂    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开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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